讀音:
中國舊時經營物品抵押放款的機構。多由私人獨資或合伙經營。當戶大多是貧苦百姓。當價一般不超過原價的一半。贖當時須付利息。期滿不贖,由當鋪變賣。新中國成立后取消。改革開放后 ,有些地方恢復當鋪,其性質和辦法同舊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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