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音:zhǐ dìng guǎn xiá
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王的筆順
己的筆順
地的筆順
水的筆順
重的筆順
山的筆順
窗的筆順
五的筆順
金的筆順
睡的筆順
九的筆順
像的筆順
我的筆順
力的筆順
凸的筆順
衣的筆順
肅的筆順
成的筆順
刀的筆順
船的筆順
飛的筆順
車的筆順
舞的筆順
度的筆順
鼎的筆順
鼻的筆順
及的筆順
餐的筆順
桃的筆順
們的筆順
方的筆順
勇的筆順
區的筆順
寒的筆順
瓜的筆順
柳的筆順
米的筆順
見的筆順
北的筆順